2017年11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 号)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17〕14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以学生历年学习成绩为考察重点,同时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其他特长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指标分配
第五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全体党委委员、院长助理、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党政办主任、教学秘书、学办主任、团委书记、毕业年级辅导员等。组长由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负责制定本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指标分配、各类推免生推荐标准、工作程序等)及完成推免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数量,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将推免指标分配到各个专业。
第七条 学院按照以下规则分配各专业推免生指标:
(一) 以各专业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为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 对上年度推免生指标未完成、浪费指标的专业,将相应地减少指标。
第八条 若本专业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足,该专业的名额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统一调配。
若符合条件的人数大于分配名额或有排名靠前的同学放弃,可由后面排序同学递补,递补的顺序依次是:本专业递补、系内递补、跨系递补。跨系递补学生以加权平均成绩为依据,由高到低排序。
第九条 特殊人才推免指标由学院在本院推免生名单中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学院当年推免总指标的 5%,最多不超过1人。
第十条 对于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及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文件和校务会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母语为非汉语的民族学生(含汉考民)指标由学校单列,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十二条 推荐对象仅限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十三条 学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或受过处分但已过处分期。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其中:
1、1—6 学期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本专业的前20%。
注:①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Σ(课程成绩 * 学分)/Σ学分。
②课程成绩计算(不含外语等级考试)中,如有重修情况,以初次考试成绩为准。
2、三门本专业主干课程(专业必修课)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 分。
①行政管理专业三门主干课程:行政管理学、地方政府学、公共政策学。
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公共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公共政策学。
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劳动经济学(双语)、社会保障学(双语)、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双语)。
④劳动关系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劳动关系管理、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⑤城市管理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管理法规研究、城市社会调查方法。
注:以上三门专业主干课程仅适用于2015级本科生推免,2016级本科生起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调整如下。
①行政管理专业三门主干课程:行政管理学、地方政府学、公共政策学。
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公共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公共政策学。
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劳动经济学(双语)、社会保障学、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
④劳动关系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管理(双语)、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
⑤城市管理专业三门主干课程:公共部门经济学、城市管理学、城市社会调查方法
3、管理类专业学生申请推免生的,其高等数学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注:专业主干课、高等数学为跨学期课程的,按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4、大学外语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注:凡是重修三门专业主干课程、高等数学和外语课程的学生,其推免生资格排序名次在学院所有符合条件学生之后。
5、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 分,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560 分。
(三)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满足第十二条第二款5项条件中的任意4项,同时满足下列特殊条件之一(且成果和奖励须为学生所学专业领域内的成果、奖励)。并经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严格审查,且学生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教授亲笔推荐信均要进行公示。
1、在 3 类(含)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在4类期刊(CSSCI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正刊、第一作者)。
2、在教育部 (含教育部下属司局、 教指委参与的国家级竞赛)
组织的全国各类学科竞赛中,获个人二等以上奖励;团体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者、二等奖前两名获得者和三等奖的前一名获得者。
3、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持人且其项目被推荐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术交流或项目展示。
注:若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申报特殊人才推免,则依次按照加权平均成绩高低、英语六级分数高低、英语四级分数高低排序。
(四)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
(五)母语为非汉语的民族学生(含汉考民),推免资格由学工部和学院酌情综合评定,报校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
第四章 奖励加分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科研、艺体及其他社会实践项目及奖励分值,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科研、艺体及其他社会实践奖励总分最高不得超过 25 分,超过25分的按25分计算。
第十五条 奖励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一)奖学金类加分
获国家奖学金奖励5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2分。获人民奖学金一、二、三等,分别奖励3分、2分、1分。其他奖学金一律不加分。
(二)艺体竞赛类加分
国家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5分、4分、3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者,主要成员分别奖励4分、3分、2分。
省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主要成员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校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主要成员分别奖励1分、0.5分、0.25分。
艺体竞赛取前八名的活动按照名次划分相应的一、二、三等奖,具体划分如下:1-3名为一等奖,4-6名为二等奖,7-8名为三等奖。
(三)科研实践类加分
国家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分、4分、3分;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校级各类科研项目,如博文杯、明理杯等项目,立项不加分,成果获一、二、三等奖者,主持人分别奖励3分、2分、1分,团队主要成员参照主持人减半积分。
省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主持人奖励3分,团队主要成员减半;校级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奖”主持人奖励2分,团队主要成员减半。
各国家级学会及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视作校级,不设主持人的,团队成员均按照获奖等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上述(一)至(三)条所述奖励加分,需要有荣誉证书佐证,且荣誉证书上盖有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公章的视为“国家级”,证书上盖有湖北省教育厅、共青团湖北省委公章的视为“省级”,证书上盖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或党委公章的视为“校级”。
上述(一)至(三)条所述奖励加分,三个学年同一类型(奖学金类、艺体竞赛类、科研实践类)按最高两次计分。
(四)在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独撰的每篇奖励20分,合著的每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
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独撰的每篇奖励10分,合著的每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奖励7分、5分、3分;
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独撰的每篇奖励2分,合著的每篇第一、第二作者,分别奖励1.5分、0.5分。
上述所述刊物等级以学校科研部认定的刊物等级为准。
在核心(CSSCI 期刊)以上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不限篇数,在公开出版的一般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只计2篇。论文被转载的,同样计分;署名与简介必须真实,否则不计分。用稿通知不作为科研加分的依据。学术论文要与本专业相关,具体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认定。
(五)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者,奖励10分;获实用新型专利者,奖励8分;获外观设计专利者,奖励6分。加分的专利要与本专业相关,具体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认定。
学院鼓励本科生参加校外学术竞赛及学术会议,学生参加活动获奖加分及其他未明确加分事项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认定。
第五章 推免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推免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数量,确定本年度各专业推免生名额,制定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二)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或修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包括指标分配、各类推免生推荐标准、工作程序等),连同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报教务部备案。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院按照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推免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和公开场所对学生推免名单和各类材料进行公示,以供学生查阅,接受学生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三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公示期结束后各学院汇总最终名单,并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生综合评定成绩的计算方式为:
综合评定成绩= (1—6 学期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85%+ (科
研、艺体及其他社会实践奖励总分)*15%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学院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者申诉、举报,应先向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反映。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意见不服,可向校领导小组反映,校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 在推免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旦获得推免生资格将不得放弃,否则,将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学生档案,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第一,学院与学生签订《学院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保研承诺书》,学生向学院作出承诺,获得推免资格将不得放弃,如本人放弃保研资格,同意将此承诺书作为不诚信记录放入档案;第二,学院在该生《毕业生就业鉴定表》上出具不诚信意见;第三,若有用人单位到学院政审,学院对该生出具不诚信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此前制定的学院推免工作细则随即废止,本细则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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