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2017届毕业生: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学生的关心,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 2017 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精神,现就做好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 2017 届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残疾、获得过国家助学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特别说明:本科期间享受过一次性求职补贴的毕业生不能再次享受补贴政策;保研的毕业生不能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人 800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申请材料: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 2);
4.本人汉口银行卡(账)号。
(二)社会孤儿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社会福利证(孤儿证)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盖章的证明;
4.本人汉口银行卡(账)号。
(三)烈属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属的范围: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 16 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属须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烈属证明,并提供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烈士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本人汉口银行卡(账)号。
(四)残疾毕业生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需提供的毕业生本人的残疾证(父母残疾不在申请范围内),或者残联出具的证明;
4.本人汉口银行卡(账)号。
(五)享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只要享受过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包括弃贷的毕业生均可申请。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1);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或生源地信用贷款合同复印件;
4.国家助学贷款收款凭证(在本校就读期间办理助学贷款的同学不须提供此项材料);
5.本人汉口银行卡(账)号。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学校初审:
请符合条件的同学于2017年2月26日之前将本人的《申请表》(附件一)和证明材料交各班班长;各班班长于2月28日之前将《申请表》和《汇总表》纸质材料交黄老师,电子档同步发黄老师。 2017 年 3 月 1 日 15:00 前,学院将《申请表》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 3)报送就业中心(文潭楼 303),电子版同步发送。逾期未申报的毕业逾期未申报的毕业生,视为自行放弃。学校将通过就业网公示初审合格名单,公示无异议,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补贴发放: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资助名单,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将一次性求职补贴直接支付到毕业生在汉口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学院要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和帮扶措施,使毕业生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毕业生实现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求职补贴的申报,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组织有序、公开透明,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严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27-88386093,对相关举报投诉,学校将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联系人:苏鹏;联系电话:027-88386093。
附件: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说明
3.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
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7 年 1 月 3 日